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加强转移全过程监管,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转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排放谁负责”原则,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全面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并按要求填写纸质转移联单(详见附件),一式三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二、管理内容 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排放、运输、处置单位要严格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对违法违规处置造成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排放单位。要对转移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依法办理处置核准,发起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转移前应选择通过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运输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填写的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种类、运输工具及车牌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严禁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将建筑垃圾运抵至合同约定的处置场所。采用陆路运输的,运输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车辆技术标准,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采用水路运输的,运输船舶应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消纳场所为陆域的,严禁采用开底式运输船舶。 (三)处置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运输单位信息和拟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如实填写处置方式、接收数量等内容。运抵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收人要及时告知排放和运输单位,同时向处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单位将接收的建筑垃圾从接收场所再次转出的,要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四)联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纸质联单申领发放工作。排放、运输和处置单位要分别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纸质联单签字确认后,处置单位留存第三联备查,运输单位留存第二联,排放单位留存第一联。联单保存期限最低为5年。 (五)跨区域管理。跨省转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要按照转移批准同意或者备案的内容,发起转移联单实施转移。跨省转移批准同意或者备案内容有效期内可多次转移建筑垃圾。 (六)其他转移方式。通过管道等非交通运输工具转移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处置单位要在自转移之日起,每10个工作日在转移联单填写期间转移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信息、核准备案信息、工程项目信息、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确保转移联单管理有效运行。 (二)强化工作落实。要依法确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主体(详见转移联单填写说明),对发现未按规定实行转移联单管理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以及整治工作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予以约谈,依法追责问责;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对建筑垃圾依法规范管理意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等破坏环境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规定 本联单制度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25年4月9日 附件 江西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样式) 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 建筑垃圾移出信息(由排放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应急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建筑垃圾类别 | 数量(吨) | | | | | | | 第二部分 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运输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驾驶员: | 联系电话: | 运输工具:汽车/船舶/其他 | 牌号: | 核载重量(吨): | 运输起点: | 实际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经由地: | 运输终点: | 实际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第三部分 建筑垃圾接收信息(由处置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建筑垃圾类别 | 数量(吨)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 | | |
填写说明: 1.联单编号。 编号由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四位数字为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2.联单填报主体。 排放单位,指转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存在排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单位;临时贮存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存在转移建筑垃圾的经营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对装修垃圾排放责任主体有具体规定的,依规确定建筑垃圾排放主体;以及其他应当作为建筑垃圾排放主体的情形。 运输单位,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处置单位,指包括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所、土方平衡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以及接收建筑垃圾的临时贮存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 3.建筑垃圾移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移出量填写该类建筑垃圾移出的数量(以吨计,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3)应急联系电话是为应对建筑垃圾转移过程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紧急联系的单位电话,可以是移出人的电话,也可以是受移出人委托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的机构电话。 4.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运输工具填写汽车、船等交通工具;牌号为交通工具对应的牌照号码;运输起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起始的地址,应为移出人生产或经营设施地址;经由地由建筑垃圾运输依次经过的县(市、区)驾驶员填写;运输终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终止的地址,应为处置单位生产或经营设施场所地址。 5.建筑垃圾接收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处置方式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主要分为:堆填利用(包括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资源化利用(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和制品)、填埋处理及其他;如选择“其他”方式,需说明具体利用处置方式;接收量填写接收人实际接收该类建筑垃圾的数量(以吨计,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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