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辅助作用,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6日 附件1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管水平,加强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厅领导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第四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所属行业领域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专家的入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主要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承担专家相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业领域专家需要具备的专业条件要求由厅有关处室、单位予以明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四)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入选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入库综合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具体入库方式、申请材料和审查程序由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所属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九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入库专家按照有关要求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厅有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等; (二)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四)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或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应调整出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或找他人代替参加专家工作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一定次数的; (四)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或择优选取等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五章 专家履职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落实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十八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强化保密学习和廉洁教育,引导专家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九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为专家履职提供必需的资料、信息和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二)履职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其他财物或好处以及收受利害关系人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或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入库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资格条件的情形,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抄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对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可以结合所属行业领域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实际,对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附件2
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纳入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检测、部品部件生产、科研、咨询、信息化、智能制造、建筑产业互联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动态增加专家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入库专家除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专业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建设工程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且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参与过不少于2部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的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者不少于1部的装配式建筑省级地方标准(导则)编制工作,或者不少于2部正式出版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指南、书籍、省级以上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2.参与过5个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3.参与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其应用技术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且本人须为奖项获奖名单的人员。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据实填报《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廉洁承诺书》。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政治品格、道德素质、专业条件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人员数量不限),并将《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推荐表》《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廉洁承诺书》各一份(含电子版)以及专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 (三)集中推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情况,经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的专家分别由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四)公示入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对按规定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或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告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和技术部门,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和技术部门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第七条 对专家的技术服务工作实行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八条 专家实行年度履职考核,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能力测评、履职跟踪、服务评价、不良行为等情况,对在库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专家库进行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信息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家参加活动情况在信息平台反馈,实现对专家的评价和监督。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属地专家信息进行复核,对需要更新信息或清理的专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等院校及省属企业专家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更新。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入库专家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3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附件3
江西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在城市(含县城)给排水、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照明、园林绿化、燃气、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集入库管理、从事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评审、咨询、指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专家库主要职能: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 (二)参与指导城市(含县城)供排水、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照明、园林绿化、燃气、环境卫生等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论证、技术指导等。 (三)组织收集和分析行业内先进的发展动态,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四)参与行业内其它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在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够积极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据实填报《江西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推荐表》和《江西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廉洁承诺书》。根据本人专业职称选填相应的城镇给排水专家库、城市道路桥梁专家库、城市综合管廊专家库、城市照明专家库、城市园林绿化专家库、城镇燃气专家库、城市环卫专家库,原则上一位专家只能申请加入一个行业专家库。 每个行业专家库内设置专家擅长方向:城镇给排水专家库设置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海绵城市建设3个方向;城市道路桥梁专家库设置道路、桥梁、隧道3个方向;城市园林绿化专家库设置规划设计、施工与养护2个方向;城市环卫专家库设置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卫作业与管理2个方向;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照明、城镇燃气专家库不设置擅长方向。申请人可根据本人工作经验、专业特长和工作意向多选擅长方向。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政治品格、道德素质、专业条件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人员数量不限),并将《江西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推荐表》《江西省市政公用工程专家廉洁承诺书》,及专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各一份(含电子版)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 (三)集中推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情况,经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的专家分别由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四)公示入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含)2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附件4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标准专家库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标准工作实际,为加强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标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纳入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服务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技术审查、结题验收、咨询评价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按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多年科技标准专业经验和持续工作在行业一线的高层次技术专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省内外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博士或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请入库。 第四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出入库申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入库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推荐;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分别由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集中审查后,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拟定交换共享专家填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标准专家廉洁承诺书》后可直接入库和选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任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任。 第六条 选取专家库内专家参加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在每次工作结束后,综合专家能力测评、履职跟踪、服务评价、不良行为等情况,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1.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无正当理由出现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情况; 2.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它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3.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4.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5.无故不参加入库专家培训交流活动的; 6.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库并通知专家本人及推荐单位: 1.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3.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条 定期组织入库专家开展培训交流,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业务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履职活动的重要参考。 附件5
江西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绿色建筑专家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绿色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家库由从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建材、检测、施工等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业类别。每人最多担任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相关政策与技术要求。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较好地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除满足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参与过我省绿色建筑相关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2.参与过2个及以上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工程项目,省外专家必须参与过我省1个及以上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工程项目; 3.近2年内曾作为专家参与过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工作,省外专家必须参与过我省1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请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一般按照申报、初审、审查公示的程序认定。 (一)申报。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省外单位等单位人员经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确认后,直接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初审。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 (三)审查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合格并择优选择的专家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专家廉洁承诺书。 (二)专家的身份、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绿色建筑领域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二)参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评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工作。 (三)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 (四)参与绿色建筑相关培训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任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任。 第十条 开展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工作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开展本规定第八条其他工作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专家库内择优选取专家。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次专家工作结束后,综合专家能力测评、履职跟踪、服务评价、不良行为等情况,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相关培训。 附件6
江西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作用,规范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专家库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家入库申请条件: (一)熟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省内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熟悉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建筑、结构、市政、规划、园林、地理、土地、管理、经济、策划、运营、法律等相关专业方面。 (三)主持完成过建筑、结构、市政、规划、园林、地理、土地、管理、经济、策划、运营、法律等相关领域的科研课题,在权威刊物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请入库。 第四条 专家入库一般按照申报、初审、审查公示的程序认定。 (一)申报。申请人按照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外单位等单位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初审。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 (三)审查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合格并择优选择的专家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专家廉洁承诺书。 (二)专家的身份、个人学历、职称证书、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第七条 专家职责: (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全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 (二)为全省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长效机制建立等提供技术咨询。 (三)积极组织收集、分析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动态,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四)参与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项目的评审、咨询、论证、评估、验收、策划、实施、运营管理等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任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任。 第九条 专家从事本规定第七条工作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以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第十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的培训。 附件7
江西省村镇建设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村镇建设专家和专家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在小城镇建设(含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村镇建设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规定条件和要求,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集入库管理、以独立身份提供村镇建设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职能: (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全省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 (二)参与指导小城镇建设(含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论证、技术指导等。 (三)组织收集和分析行业内先进的发展动态,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四)参加行业内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鉴定的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在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小城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农房建设管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我省村镇建设现状和进展。 (二)在村镇建设方面有过3个以上案例的主创人员经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村镇建设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有长期从事村镇建设行业管理、研究或实践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按照小城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农房建设管理等三个方向进行分类申报,原则上每人只申报一个专业。工作经历覆盖多个专业且能力突出的,可申报两个专业。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据实填报《江西省村镇建设专家推荐表》和《江西省村镇建设专家廉洁承诺书》。根据本人专业职称选填相应的专业类别;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政治品格、道德素质、专业条件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人员数量不限。退休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所在单位将《江西省村镇建设专家推荐表》《江西省村镇建设专家廉洁承诺书》,以及专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各一份(含电子版)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 (三)集中推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情况,经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的专家分别由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高等院校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四)入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入库专家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含)2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附件8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评审专家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和确认,受资质许可机关指派,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本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相关管理制度,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除国家和省要求专家具备的条件外,评审专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工作经历1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熟练使用电脑,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本人自愿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专家,通过考核后可担任评审组组长: (一)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经历20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的评审要求,熟练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作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热爱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评审组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按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应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 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评审对象对评审专家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评审组内评价是指评审组成员对评审要求理解应用、技术领域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相互评价。 监督评价是指通过选派监督员、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专家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录原则上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评审专家必须签署《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评审专家承诺书》。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所需经费。评审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支出管理按照财政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9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除符合国家和省对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分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4个类别。 第三条 专家推荐要求: (一)施工安全专家 1.专业或特长: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等。 2.工作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 3.职称要求:原则上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从业要求: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中,参与项目危大工程方案论证的专家从业年限提高至15年以上。 (二)工程质量专家 1.专业或特长:建筑工程、给排水暖通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2.工作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 3.职称要求:原则上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从业要求:在工程质量领域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工程质量检测专家 1.专业或特长: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2.工作单位: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职称要求:原则上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从业要求:在工程质量检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 1.专业或特长: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岩土工程等。 2.工作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3.职称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4.从业要求:具有15年以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或建筑结构研究工作经历;近年来担任过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或施工图审查项目负责人或参加过不少于3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专家入库流程: 1.资格初审。申请人据实填报申请表,报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政治品格、道德素质、专业条件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 2.集中推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申报情况,经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属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3.复核入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推荐的专家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人员,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拒不参加专家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出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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