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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冷库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5    浏览次数:14次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紧盯冷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工程)等环节,明确重点工作任务,消除监管盲区漏洞,保证冷库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冷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冷库设计标准》《冷库安全规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

二、冷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冷库工程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商物粮行业(冷冻冷藏工程)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冷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承揽冷库工程中特种设备安装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三、冷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冷库工程涉及特种设备安装的,需办理施工告知,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联动。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冷库土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作业内容除外)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冷库房屋结构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冷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加强冷库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及安全执法,督促冷库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冷库业主(建设单位)应牵头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要强化施工前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旁站检查及施工后的隐蔽验收。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温材料、防火板等材料应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已施工的保温隔热材料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和悬挂警示标识。要严格冷库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应明确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的防静电措施,规范聚乙烯薄膜的铺设方式,防止发生静电放电。应落实施工现场强制通风措施,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视频摄像设备,实时监测现场易燃气体浓度,动态监控作业行为。应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消防演练,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疏散人员。

六、冷库拆除前,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依法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冷库拆除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特种设备拆除所需要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冷库拆除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施工技术交底,动火作业前要对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对残余介质进行清除并进行清洗、置换等处置,经化学成分分析,确认可以拆除后,才能动工,杜绝介质泄漏、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拆除顺序为先拆除制冷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再拆除房屋结构。

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因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冷库工程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重新申报相关手续。

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冷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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