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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888次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均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告知承诺个人业绩信息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739711,监督邮箱:xzspc@zjt.jiangxi.gov.cn。

二、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个人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初次受理部门应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完整重新申报。

三、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报相关资质的,可申请退回,按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未申请退回的,按原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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